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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9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929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奕铭,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强,该行员工。被告:陈丽萍,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4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丽萍所有的在台州银行开户的账号11×××30的存款,保全金额48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哈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