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海��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海鸥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705号罪犯顾海鸥,绰号“海鸥”、“老三”,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出(2008)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海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锦审监执减字第014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09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顾海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海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顾海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海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日至2024年3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艳 芬审判员 庄丽���审判员 姚 雪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晶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