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社义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社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428号原告:杨社义,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林,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金塔路矿馨园23号门面。负责人:申兴平,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社义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社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社义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万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