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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国源与任智峰、梁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国源,任智峰,梁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国源,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智峰,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爱军,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周国源因与被申请人任智峰、梁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国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其与任智峰、梁爱军为民间借贷关系并判令其承担偿还义务,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系周国源与任智峰、梁爱军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问题。经查,2012年6月5日任智峰向周国源账号汇款200万元,2012年9月24日周国源为该笔借款出具欠据载明:“2012年9月21日我给梁任夫妇40万,通过银行转给任账户,其余160万元我答应从2013年底开始每年还款40万元,2016年底前还清。”周国源在“介绍人承诺”处签字。根据周国源承诺还款与任智峰给周国源汇款的银行汇款单相互佐证可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周国源已按承诺偿还借款40万元,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综上,周国源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国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兰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