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兵、陈亚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兵,陈亚林,陈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黄兵。委托代理人周能斌,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亚林。被执行人陈以发。申请执行人黄兵与被执行人陈亚林、陈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2822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亚林、陈以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兵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计人民币66500.00元,并以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补偿诉讼费损失7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2017年8月16日,本院针对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领取了银北高速公路补偿款事由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发出调查令,2017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中国邮储银行建始支行出具的被执行人陈以发的账户交易明细,载明:2016年9月2日入账286142.00元,2017年9月21日利息45.31元,2016年9月22日入账65153.00元,账户余额显示351340.31元;自2016年9月24日至2017年1月7日期间12次折取现金,余额显示125.86元;2017年5月22日折取现金后余额显示0.37元。被执行人陈亚林以他人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贷款购买鄂Q×××××号别克君威车一辆,双方当事人诉争期间该车由申请执行人黄兵保管,2017年9月15日因贷款长期未还,该车被银行工作人员收回。2017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以发采取司法拘留15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亚林、陈以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2822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华书审 判 员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贺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