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6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永登、高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登,高云贵,广西南宁海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6574号申请人:朱永登,女,1952年5月27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李灵俐,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超,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云贵,男,1948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申请人:广西南宁海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东五路2号1号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3LL85。法定代表人:高云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永登诉被申请人高云贵、广西南宁海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永登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云贵、广西南宁海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42666元的财产,并提供一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编号:6051103046020170000068)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云贵、广西南宁海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42666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和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建军审判员 谢明光审判员 李宁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全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