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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9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国印与乔冉、王金荣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印,王金荣,乔冉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9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印,男,1964年1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洋,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荣,女,1961年3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冉,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国印因与被上诉人王金荣、乔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5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国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金荣、乔冉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王金荣、乔冉是典型的空挂户,不能享受实际的被安置权利;王金荣、乔冉的诉讼请求客观上也无法实现,共同居住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及社会的和谐。王金荣、乔冉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国印的上诉请求。王金荣、乔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王金荣、乔冉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614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1年11月3日,王国印(王某1)与北京鲁能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南横街东口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协议书》(编号:A-07-13),约定将位于福州馆×××2.5间(使用面积11.8平方米,建筑面积21.01平方米)拆除,进行就地安置,应安置人口为六人,分别是户主王国印、之妻张某某、之子王某2;户主王某1、之女王金荣、之外孙女乔冉,就地安置回迁地址为南横街危改区×××614号(设计号)叁居室壹套,建筑面积82.75平方米。同日,王国印与北京鲁能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预交房款合同书》,约定由王国印购买位于南横街危改区S3号楼614号(设计号)叁居室壹套,建筑面积82.75平方米,实缴购房款114151.76元。购房款由王国印实际支付。上述房屋于2004年交付,交付后由王某1、王国印、张某某、王某2居住使用。2007年11月3日,王国印取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614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国印。另查,南横街危改区×××614号(设计号)叁居室壹套与案涉房屋为同一处房屋。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案涉房屋的来源为回迁安置所得,与一般的商品房不同,危旧房改造及回迁安置的目的是改善被安置人的居住环境,提高被安置人的生活质量,回迁安置住房应对全体被安置人的居住权益予以综合保障。在回迁安置协议中,王金荣、乔冉被明确载明为被安置人,其居住权益在回迁安置房屋中应予以综合保障,王金荣、乔冉对回迁安置房屋应享有相应的居住权益,即有权居住使用回迁安置房屋。综上所述,王金荣、乔冉要求确认对案涉房屋有权居住使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6月27日判决:王金荣、乔冉有权居住使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614房屋。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及庭审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金荣、乔冉是否有权居住涉案房屋。王国印取得涉案房屋系基于与北京鲁能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安置协议书,而作为拆迁一方,北京鲁能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签订该安置协议书时将王金荣、乔冉认定为被安置人,并明确列于安置协议书上,王国印对此是知晓的,但王国印签订协议时并未对王金荣、乔冉的被安置人身份提出异议,所以王国印依据安置协议书取得涉案房屋后,王金荣、乔冉有权居住涉案房屋。王国印主张王金荣、乔冉空挂户而不能享有被安置的权利,因王国印签订协议时对王金荣、乔冉作为被安置人没有提出异议,现王国印取得涉案房屋时再行反驳,安置协议书也已履行完毕,王国印的该主张不能成立;王国印提出王金荣、乔冉的诉讼请求客观上也无法实现,具体居住问题应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综上所述,王国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国印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文军审 判 员 蒋春燕审 判 员 李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高 磊书 记 员 杨 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