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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纪跃金与牟春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跃金,牟春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1103-1号原告:纪跃金,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牟春佳,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纪跃金诉被告牟春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纪跃金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牟春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跃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跃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单 霞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