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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4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4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497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新闻,该公司片区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银华工业城。法定代表人:赵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设备等被另案查封(处置过程中),本次执行到位11604.39元银行存款,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兵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启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