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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民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71号之一申请人: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12345678-9,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无锡民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9538538-8,住无锡市312国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锡市仲裁委员会2017年5月15日生效的(2016)锡仲裁字第783号判决,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无锡民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无锡民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无锡民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无锡新吴支行的账户63×××95存款120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36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锡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