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惠珍珍与孙刚、刘程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珍珍,孙刚,刘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惠珍珍,女,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孙刚,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刘程琳,女,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珍珍与被执行人孙刚、刘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富平民初字第03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8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在上次执行中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应麟审 判 员 孙宏泉代理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