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周祥与四平昊源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祥,四平昊源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周祥,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被执行人四平昊源经贸有限公司。担保人王福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担保人李孝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周祥与被执行人四平昊源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吉030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平昊源经贸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周祥的货款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4.00元,于2017年11月5日前给付5万元,17日给付5万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担保人王福军、李孝明对上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被执行人不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院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7)吉0302民初7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管玉波执行员 李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