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庄海清与刘荣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海清,刘荣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3180号原告:庄海清,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湘渊,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梅明,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添,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庄海清与被告刘荣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庄海清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海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元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小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