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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东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东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7201号原告: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光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946546X9。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号金鼎科技园*号平台**栋*楼***号。委托代理人:杨红芳,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东海,男,汉族,1976年6月6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东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已经收到被告冯东海支付的购房尾款,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东海的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1.5元,由被告冯东海负担。审 判 长  宋 杰审 判 员  罗振兴人民陪审员  张建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云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