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许平与侯吉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平,侯吉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495号申请执行人许平,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侯吉选,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许平与被执行人侯吉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侯吉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平财产损失9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吉选已按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已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