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XX南与怀化湘名媛养生保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南,怀化湘名媛养生保健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693号原告XX南。被告怀化湘名媛养生保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臣。原告XX南诉被告怀化湘名媛养生保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依法审理过程中,原告XX南因收集证据需要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XX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宏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雷金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