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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彩萍与晁阳、纵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萍,晁阳,纵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658号原告:周彩萍,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全,萧县白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晁阳,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纵艳,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晁阳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彩萍与被告晁阳、纵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彩萍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晁阳、纵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彩萍负担。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