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10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裴忠义与被告姚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忠义,姚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10567号原告:裴忠义,男,汉族,1955年10月1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茂林,男,汉族,1947年12月5日生。原告裴忠义与被告姚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住所地在南京市××村荆洲队,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村××号。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与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市鼓楼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被告住所地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高 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