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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保定恒友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保定恒友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1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卤制品工业园区21号。法定代表人:池昌照,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恒友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江城路石家庄村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石家庄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保定恒友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3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早已经搬迁至石家庄市××区,原藁城区地址已经不存在,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石家庄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为石家庄市藁城区卤制品工业园区21号,登记机关为藁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家庄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虽然称其已经搬迁至石家庄市××区,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原审裁定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孙书旺审判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