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徐亚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徐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彭昌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亚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徐亚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亚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勇审判员 廖金顺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