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周群等与苏伟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群,黄秀全,黄某1,黄某2,黄某3,苏伟俊,陈水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892号原告:李某,女,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周群,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黄秀全,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黄某1,女,200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黄某2,男,201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黄某3,女,201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黄某1、黄某2、黄某3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伟俊,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陈水永,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远思,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霞,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周群、黄秀全、黄某1、黄某2、黄某3与被告苏伟俊、陈水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周群、黄秀全、黄某1、黄某2、黄某3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周群、黄秀全、黄某1、黄某2、黄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444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申请免交受理费,本院已决定免交,本院予以退还4441元给原告李某、周群、黄秀全、黄某1、黄某2、黄某3。审判员 肖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怡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