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贺永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刑初47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永红,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曾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4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某刑诉〔2017〕48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永红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贺永红于2017年10月10日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晶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