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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执指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熊梅、徐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梅,徐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1执指1号申请执行人:熊梅,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徐曦,男,1989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熊梅与被执行人徐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赣01执187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熊梅与被执行人徐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赣01执187号】,指定到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东湖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