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4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邯郸市北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北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北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纺西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70084549-3。法定代表人:刘兰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跨世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8259130XC。法定代表人:窦国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北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峰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佟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