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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建平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569号罪犯刘建平,男,汉族,1992年1月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系因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系累犯,减刑幅度依法均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