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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3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俊飞与张雪来、奥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飞,张雪来,奥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俊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雪来,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奥永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杨俊飞与张雪来、奥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俊飞向东胜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吕永春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