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汪启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汪启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1254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广州军区文化大厦首层、二层。负责人:高亚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耀华,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君,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启俊,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汪启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违反《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构成违约,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77264.76元;2、被告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4月17日利息为61999.75元、罚息为50328.75元、复利为12907.61元;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1、2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牌号为粤T×××××的车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原告(甲方、贷款人)与被告(乙方、借款人、丁方、抵押人)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74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行使担保权利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实现债权,抵押物为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粤T×××××车辆,双方并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借款人发放了740000元贷款,借款借据载明,起息日为2014年9月29日,到期日为2017年9月29日,贷款月利率为9.225‰。原告主张,截至2017年4月17日,借款人拖欠原告本金577264.76元、利息61999.75元、罚息50328.75元、复利12907.61元。本院认为:涉案《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划付了贷款,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汪启俊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77264.76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4月17日利息为61999.75元、罚息为50328.75元、复利为12907.61元;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汪启俊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汪启俊名下的粤T×××××车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25元、财产保全费4032元,均由被告汪启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斯淼人民陪审员 胡今胜人民陪审员 易美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嘉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