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国顺与苏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顺,苏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财保9号申请人:张国顺,男,汉族,1971年5月6日生。被申请人:苏向阳,男,汉族,1992年1月27日生。申请人张国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XK7**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张国顺以阳光财险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国顺因被申请人苏向阳驾驶豫BXK7**号机动车肇事受伤,被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苏向阳驾驶的豫BXK7**号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苏向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路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