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玉香,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铁建审 判 员 胡忠德人民陪审员 谢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