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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库与刘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库,刘海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941号原告:李库,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刘海华,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现看守所羁押)。原告李库与被告刘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库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00元,减半收取计341.50元,由原告李库负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