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库与刘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库,刘海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941号原告:李库,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刘海华,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现看守所羁押)。原告李库与被告刘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库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00元,减半收取计341.50元,由原告李库负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