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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4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圣华、卢俊超等与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圣华,卢俊超,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4960号原告卢圣华,男,汉族,1958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卢俊超,男,汉族,1997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2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744527005。法定代表人吕日锵。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圣华、卢俊超诉被告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凤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