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勇、郭建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勇,郭建国,孟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财保75号申请人:陈勇,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被申请人:郭建国,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孟祥松,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申请人陈勇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建国驾驶的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的轮式自行机械车(发动机号WD10G220E21、产品识别代码LHN0855BAFB100002)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50000元,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陈勇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建国驾驶的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的轮式自行机械车(发动机号WD10G220E21、产品识别代码LHN0855BAFB100002)一辆,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陈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香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