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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5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重庆顾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欣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顾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欣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5759号原告:重庆顾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桐坪村5组。法定代表人:张君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欣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四路281号1栋102号。法定代表人:蔡周军。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顾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欣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顾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顾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8元,减半收取3734元,由原告重庆顾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春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