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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韦仁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韦仁里,龙必端,韦龙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胡天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韦仁里,女,1961年7月2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龙必端,男,195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龙酬,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韦仁里、龙必端、韦龙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260.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韦仁里、龙必端、韦龙酬在房产、金融机构、车辆等部门登记的财产信息,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