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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亨盛、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亨盛,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朱亨盛,男,195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郭绍兴,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朱亨盛与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辖区内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社区凤坂公寓消防通道外违建铁皮房状况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查,该铁皮房确系违法建筑,但建筑物所在地周边情况复杂,短期内无法完成拆除。本院认为,因本案应由被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周边情况复杂,短期内无法完成拆除,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该建筑物具备拆除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