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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异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十堰市港航管理局、十堰中冠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明诚、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港航管理局,十堰中冠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钱明诚,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异190号申请人十堰市港航管理局。住所地十堰市柳林路**号。法定代表人方士钊,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十堰中冠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神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蔡家岭村。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明诚,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珠海街*号。法定代���人钱明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十堰中冠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中冠蓝海公司)与钱明诚、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汇星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十堰市港航管理局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十堰市港航管理局称,十堰中冠蓝海公司将(2017)鄂03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我局。现申请将十堰市港航管理局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十堰中冠蓝海公司与钱明诚、湖北汇星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鄂03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钱明诚、湖北汇星置业公司共同偿付十堰中冠蓝海公司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十堰中冠蓝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查明,十堰中冠蓝海公司与十堰市港航管理局于2017年9月22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十堰中冠蓝海公司将(2016)鄂03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金、利息和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十堰市港航管理局。十堰中冠蓝海公司将债权转让事项于2017年10月17日通知钱明诚、湖北汇星置业公司。本院认为,十堰中冠蓝海公司将(2016)鄂03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本金、利息和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十堰市港航管理局,并将转让事项通知钱明诚、湖北汇星置业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现十堰市港航管理局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十堰市港航管理局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