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吉林泰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于伟、邵亚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泰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伟,邵亚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906号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兆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政,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艳军,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伟,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场长,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邵亚菲,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二被告系夫妻)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伟、邵亚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政、胡艳军、被告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泰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垫付款本金114116.88元;2、请求被告支付垫付款利息139451.89元;3、请求被告支付欠款逾期利息2935元;4、请求诉讼费及原告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给被告神钢产SK250-8型,机号为LQ13-H2210挖掘机一台,该挖掘金融资售价1050000元,被告妻子邵亚菲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对被告与融资机构间的按揭购本机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后期融资款项的偿还过程中,由于被告不按期支付融资欠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先行进行了垫付。从2011年8月4日至2015年7月1日,原告为被告垫付融资机构月供款32次,共计垫付1073043.88元、对于原告垫付的此部分款项,被告后期偿还本金958927元,尚欠原告本金114116.88元,尚欠逾期利息139451.89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元,支付了交易相关款项,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截止2012年1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欠款逾期利息2935元。现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欠款本息及欠款逾期利息,故诉至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于伟、邵亚菲辩称,买挖掘机是事实,但不欠钱。欠款早就找我要了,如果欠早过追诉期了,我不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23日,吉林泰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天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于伟签订《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于伟以租赁形式购买神钢产SK250-8型,机号为LQ13-H2210挖掘机一台,价款1200000元,期限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提机时交付240000元,以后每月25日前交付租赁费43747.2元。同时约定不按期交付租赁费,则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吉林泰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吉林泰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向于伟提供机械及赠送件,但于伟未按期交付租赁费,吉林泰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向安徽省天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租赁费1073043.88元,截止2016年5月26日,于伟共向吉林泰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958927元。同时,经庭审查明,吉林泰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的借款180000元,系于伟与安徽省天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本院认为,于伟在与吉林泰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天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后,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义务。于伟最后履行义务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故其在答辩中提出的吉林泰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超过追诉期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邵亚菲作为于伟的配偶,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吉林泰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要求借款180000元的逾期利息,因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于伟、邵亚菲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吉林泰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14116.88元,利息139451.8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4元,由于伟、邵亚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