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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淑芬与王志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芬,王志长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3263号原告:徐淑芬,女,1938年2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忠(系原告之子)1955年10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王志长,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芬与被告王志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淑芬撤回对被告王志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