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5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彭小飞与黄中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飞,黄中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5632号原告:彭小飞,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剑锋,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中泉,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飞与被告黄中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小飞自愿撤回对被告黄中泉的起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彭小飞负担。审判员 李潇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慧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