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江西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卫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卫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234号原告:江西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奥斯卡大厦5楼527室。法定代表人:袁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呈蓬,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潘卫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卫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由原告江西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荣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