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姜益民与贺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益民,贺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姜益民,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贺欢英,女,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益民与被执行人贺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贺欢英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执行费515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