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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文胜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灵石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文胜,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灵石县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民申18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文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灵石县供电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新建街。负责人:李文革,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田文胜与被申请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灵石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晋07民终152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田文胜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田文胜的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7民终1524号民事裁定和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833号民事裁定;(2)按照再审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提出的起诉请求判决。事实和理由:(一)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1)再审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载明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山西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86)晋电农字第011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48号],全县各乡(镇)从此成立了乡(镇)电管站,再审申请人经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电管站同意,由电业局负责培训,能源部和山西电力公司发证,被录用到电管站工作。按照电力部门指定工作服务,由电管站核发工资,直至2002年农电体制改革,解散农电工。此期间,对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单位成立的合法性、招聘管理的备案职工的合法性,一审、二审对其所有证据均未质证确认。(2)根据能源部1989年1286号文件乡镇电管站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农村电工应实行人身劳动保险或其它方式,以解决因公伤、残、病、亡及老有所养问题,暂时没有条件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根据山西省电力工业局晋电农字(1992)11号文件和1995年23号文件关于乡村两级电工养老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规定,乡站电管人员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可采取集体和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办法,集体负担部分可从县总站统筹基金内解决。乡站人员工龄计算办法为”原公社亦工亦农电工连续在电管站工作者,可从从事电工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根据山西省电力工业局晋电农字(1992)010号、山西省灵石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灵政办发(1993)21号文件关于成立灵石县乡镇电力管理总站的通知。其内容规定了电管总站职责、财务管理、乡村两级电工的报酬、养老保险的加入。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电力工业局文件,晋价重字(1994)第18号、《山西省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实行分类综合电价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公式,含有维管费的收取规定。根据灵石县电业局灵电业字(89)37号、物价局灵价字(89)25号、财政局灵财字(89)34号文件内容的规定,维管费收取集中交电业局。根据灵石县电业局灵电业字(89)40号、物价局灵价字(89)31号、财政局灵财字(89)36号文件内容的规定,电管站维护管理费支出,支付农电工加入劳动保险。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93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意见,其内容明确载明”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法定保险,由国家统一规定,强制实施”。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文件收取了维管费,但未按有关文件规定为再审申请人缴纳了养老保险,属侵吞专项资金,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本应享受的养老保险,一审二审均未质证确定。(二)原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依法补办遗留养老保险,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一审、二审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三)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纠纷涉及落实历史遗留的农电工身份,待遇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裁定驳回田文胜起诉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系用人单位落实政策不到位,违法违规造成的侵权遗留,应属法院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据此,本案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养老保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再审并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再审申请人田文胜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的内容来看,田文胜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灵石县供电公司之间的纠纷,涉及国家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落实历史遗留的农电工身份、待遇等政策性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田文胜的起诉,不存在”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和”原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综上,再审申请人田文胜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文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王国平审判员郭民贞审判员韩德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