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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27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强、安海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安海生,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7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强,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天津沃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安海生,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刘佳,男,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强与被执行人安海生、刘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