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9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庆法、郝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艾庆法,郝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9677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鹏,公司职员。被告:艾庆法,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如皋市。被告:郝昌平,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庆法、郝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艾庆法、郝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