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12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刘飞,王大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2175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XXXXXX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55。法定代表人:王爱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恩,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20574法定代表人:卢光国。被告:北京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XXXXX8159。法定代表人:胡学菊。被告:刘飞,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王大刚,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担保人:广州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XXX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XXXXXWMKX8。法定代表人:郭基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粤0605民初121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北京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X**支行13×××88的账号存款372198.77元(实际冻结5249.08元)及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路支行91×××23的账号存款372198.77元,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对上述财产解除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北京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13×××88的账号存款372198.77元及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北京鹏瑞兴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路支行91×××23的账号存款372198.7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岑洁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