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龚卫胜与被告邓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卫胜,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420号原告:龚卫胜,男。被告: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卫胜与被告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卫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卫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卫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卫胜负担。审判员 唐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