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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龚卫胜与被告邓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卫胜,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420号原告:龚卫胜,男。被告: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卫胜与被告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卫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卫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卫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卫胜负担。审判员  唐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