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9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德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德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916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王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龚德富,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德富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龚德富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开户的6214808801001281993账户存款,保全金额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龚德富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开户的6214808801001281993账户存款,保全金额6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哈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