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海与孙永林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孙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被执行人:孙永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孙永林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信用合作联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