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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1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佳明、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佳明,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漳州分公司,蓝顺港,林锦武,郑初明,温卫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佳明,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漳平市,被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284号。法定代表人:张聪伟,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花园6幢201号。法定代表人:黄红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蓝顺港,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林锦武,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郑初明,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温卫辉,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叶佳明与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漳州分公司、蓝顺港、林锦武、郑初明、温卫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福州市晋安区紫阳新村X座X单元X杂物间、被执行人林锦武名下有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荣昌花园厚泽苑X幢X号、X幢X号、X幢X号、被执行人温卫辉名下有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东一里X号X室单元等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权属)外,未发现六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其它财产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林锦武、温卫辉名下虽有房产,但短期内无法处置终结,而六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