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胡春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胡春艳,韩树增,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9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4095。负责人董军峰,行长。被执行人胡春艳,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韩树增,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经典B座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6711535W。法定代表人李长征,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 超 关注公众号“”